(2010)浙温商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奥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博奥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奥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江明。上诉人浙江博奥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浙江博奥电气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浙江博奥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方飞潮审 判 员 潘海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淑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