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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纪诉被告西安市城镇新型建材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李明纪,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莉,1953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闵有民,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城镇新型建材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38号。法定代表人侯根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纪诉被告西安市城镇新型建材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朱保建审判员  姚恒球审判员  张文兵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