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徐望曾与孙耀仁、包慧燕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望曾,孙耀仁,包慧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徐望曾。委托代理人:於成荣。被告:孙耀仁。被告:包慧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望曾诉被告孙耀仁、包慧燕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望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徐望曾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