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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三门支行与陈欢虎、潘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陈欢虎,潘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2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光明路1号。负责人:王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颖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欢虎,身份证号码332626196203310212,住三门县海游镇平海路50号。被告:潘秀琴,身份证号码332623750110002,住三门县海游镇平海路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陈欢虎、潘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小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