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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翡与方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翡,方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57号原告:徐翡,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大和村前盛陵8队。被告:方临军,,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稽东镇石岙村下塘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翡诉被告方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翡撤回对被告方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