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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舜勇与林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舜勇,林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418号原告:赵舜勇,高桥街道埠头村31号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辉,洋镇称歇村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舜勇为与被告林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舜勇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