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104号被告人肖明发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明发,男,1976年7月9日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1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明发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军、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明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肖明发在本市未央区徐家湾村口以乘坐被害人陈某某摩的拉东西为借口,将陈某某骗至407库围墙外东北角一民房内后,用水果刀划伤该陈颈部,抢走其人民币90元。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肖明发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被抢9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明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肖明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明发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明发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明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限期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