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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4号原告: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广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罗  映  清审判员 钱  翠  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