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文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王晓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张文龙,王晓明,绍兴县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君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水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4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依法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