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无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云富、李云驰与章伟、杨俊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富,章伟,杨俊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李云富,男,汉族,住阜阳市。被告章伟,汉族,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杨俊梅,汉族,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富、李云驰与被告章伟、杨俊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富、李云驰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富、李云驰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富、李云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光裕承担。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