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香英与林绵绵、张和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英,林绵绵,张和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林香英。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林绵绵。委托代理人潘理聪。委托代理人余心海。被告张和迪。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香英与被告林绵绵、张和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香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香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林香英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