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02执16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周建华、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建华;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2执16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建华,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18号801房。法定代表人刘毅恒,经理。周建华与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16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长沙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建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建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煜审 判 员 龙 海审 判 员 钟 浩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