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向某与白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白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向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白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代理 审 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