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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蒙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欢,曾用名蒙国辉,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因怀孕被取保,2009年12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欢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蒙欢在其打工的唐山市路北区48号小区东方烧烤城内,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董某放在卧室东北角橱柜内腰包中的人民币130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蒙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蒙欢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董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0年4月15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