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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陈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詹某甲与史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甲,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陈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詹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史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甲诉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某甲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甲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胡 鹏人民陪审员  赵 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