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陈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詹某甲与史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甲,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陈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詹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史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甲诉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某甲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甲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胡 鹏人民陪审员 赵 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