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曹某某与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与应某某、林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某与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91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告:应某某。被告:林甲。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林乙。被告:泮某某。被告:何甲。被告:何乙。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某某、林甲、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曹某某起诉称:2007年10月20日,上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后被告于2007年11月7日等时间陆陆续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尚余某某350000元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立即归还3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被告已返还900000元,并同意将本金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3000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资料七份,证明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的主体资格;3、借条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私帐户明细对帐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的事实;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就本案申请诉讼保全,支付保全费2270元的事实。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被告已归还900000元,尚欠原告300000元。被告王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收条三份,证明被告分别三次返还原告借款共计900000元的事实。被告应某某、林甲、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未作答辩。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于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也无异议。且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应某某、林甲、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上述被告均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及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10月20日,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该款至今尚余30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未能及时返还欠款,应承担返还欠款,并赔偿原告因其延迟履行债务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某某、林甲、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曹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赔偿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070元,由被告应某某、林甲、王某某、林乙、泮某某、何甲、何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期逾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丁 民人民陪审员 方 富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