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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8号水晶岛。法定代表人张彦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荷。本院在执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7)第391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张治华审判员  康耀先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