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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杭虎。委托代理人:马郁飞。被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