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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莲商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花与陈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花,陈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莲商初字第1717号原告:何花(系丽水市力波啤酒经销部业主),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江根乡江根乡旁山洋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209152326。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聪梅,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艺东,灯塔新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花与被告陈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公告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人民币1130元,由原告何花负担。审 判 员 叶晓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