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邢仓与杨成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221号申请人刘邢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成海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正在服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权利人刘邢仓同意将此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