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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敬通与朱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通,朱冠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6号原告吴敬通,农民,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委托代理人吴承善,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冠珠,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朝阳三街15号,现居住义乌市后宅德胜花园30栋。委托代理人李殿秋,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敬通与被告朱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敬通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成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敬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