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志林与郦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林,郦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59号原告陈志林,城区皋埠镇集体村屠家溇65-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新育、孙锦德,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郦云兴,城区皋埠镇集体村屠家溇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林与被告郦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林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财产保全费335元,合计人民币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