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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志林与郦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林,郦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59号原告陈志林,城区皋埠镇集体村屠家溇65-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新育、孙锦德,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郦云兴,城区皋埠镇集体村屠家溇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林与被告郦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林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财产保全费335元,合计人民币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