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辖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万控集团浙江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万控集团浙江电气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商辖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控集团浙江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汉泽。上诉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合同项目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所有付款已完成,不存在任何争议。而上诉人提供2007年4月18日签订的合同,该项目尚未完成尚有余款91916.6元未支付(认为在起诉期间已经偿还),该合同约定是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电气产品,至2009年6月12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98834元,后支付了5万元,现尚欠货款448492.6元。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盖有被告公司财务章的《往来账款核对回执》单,以及双方在2008年8月11日、27日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为证,该合同约定“发生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448492.6元及违期付款利息。被告认为,2008年的合同欠款已经支付,仅欠的91916.6元(认为在起诉期间已经偿还)是基于双方在2007年4月18日订立的合同发生的,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申请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仲裁解决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原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查明,不是管辖异议审查范围。而且被告称本案之前已履行的货款是偿还08年的货款,不是偿还07年的货款,不符合常理,被告对此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原告依照2008年合同约定的“发生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及《往来账款核对回执》单,向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审乐清市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