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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慈溪市万杭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岑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慈溪市万杭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岑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93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剑稚,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万杭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史夏娣,董事长。被执行人:岑立锋,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1703号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万杭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岑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慈溪市万杭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执行人岑立锋下落不明,其所有房产已被慈溪市公安局查封,故不能执行处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及财产保全费4270元,并应交纳诉讼费11060元、执行费9400元。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9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