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宁波兴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成金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宁波兴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成金属有限公司,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63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595号香格大厦1-3层。代表人:姚小荣,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兴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3-178。法定代表人:沈雪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矸镇高潮村1-2-A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品,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项雪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606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宁波兴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成金属有限公司、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宁波兴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成金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甬慈民执字第36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