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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兆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周兆新,县宋桥镇孙楼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正搭、陈捷,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东河街心花园边。负责人:李启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全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鳌江镇永乐路明达住宅楼*幢***室,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周兆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兆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周兆新负担。审判长 陈   贤   锋审判员 宋树清审判员陈钦法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陈   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