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陈某、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富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陈某。被告: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8日、2010年3月2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被告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冯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09年期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三份,由两被告签字确认。现原告由于资金紧张,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18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冯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三份(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占某某答辩称:该借款是高利息,其中一张借条“占某某”的签字系伪造,并且已经归还借款180000元。被告占某某向本院提交录音资料一份,证明被告陈某已经归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的事实,因需要庭后整理取回该录音,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视为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冯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陈某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占某某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已经归还借款1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某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所有特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占某某提交的录音资料,原告冯某某认可是与其通话,但不能证明其借给被告的借款已经归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被告占某某要证明的目的,被告因需整理录音资料在庭后取回优盘,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提交,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陈某、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24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冯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两被告分别在2009年2月28日、2009年9月5日二次共同向原告冯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借款80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二份。两被告三次合计借款18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冯某某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拖欠不还。现原告冯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清楚,由被告陈某、占某某出具的借条佐证。被告陈某、占某某在经催讨后,应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陈某、占某某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陈某、占某某立即归还借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占某某在庭审时辩称该借款是高利息,其中一张借条“占某某”的签字系伪造,并且陈某已经归还。本院审查认为,2009年2月28日由两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占某某认为其没有签名,按举证规则应由占某某来举证证明该字不是其签而是伪造,但占某某未能举证。退一步讲即使该名字不是占某某所签,但占某某系陈某妻子,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占某某的签名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而对于被告占某某辩称陈某已归还借款180000元,应由被告占某某举证,现被告占某某不能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陈某、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占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冯某某借款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陈某、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