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冯屹超与梁计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屹超,梁计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96号原告:冯屹超,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梁计录,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屹超诉被告梁计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屹超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屹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