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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董建刚与顾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刚,顾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05号原告:董建刚。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军杰。被告:顾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刚与被告顾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刚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董建刚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