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董建刚与顾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刚,顾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05号原告:董建刚。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军杰。被告:顾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刚与被告顾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刚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董建刚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