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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与方耀成、蔡丽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耀成,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蔡丽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耀成,系原东莞市沙田厚丰纱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法定代表人:蔡华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丽云,系方耀成之妻。上诉人方耀成为与被上诉人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方耀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耀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方耀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