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与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青海碱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46号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84029-2)。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刘仁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家宝。被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4342-1)。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6元,减半收取2,9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