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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孙如峰与陈浩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如峰,陈浩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如峰。委托代理人:何百坤,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浩樑。上诉人孙如峰为与被上诉人陈浩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键、代理审判员孙世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97元,退还上诉人孙如峰。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