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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莱阳执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振杰、郭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远威化工有限公司,刘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莱阳执字第58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远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中君,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振杰,男,1974年3月有14日出生,住莱阳市富水小区**号楼*单元*户***室。保证人:郭强,男,住莱阳市冯格庄东官庄村***号。本院立案执行烟台远威化工有限公司诉刘振杰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振杰不能按照(2007)烟民四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保证人郭强于2007年11月23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保证被执行人刘振杰于2008年、2009年11月30日前各交款10000元,本院据此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至今刘振杰只交款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振杰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郭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郭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烟台远威化工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291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654元、执行费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举全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07莱阳执字第588-2号]签发:年月日局长:年月日庭长:年月日拟稿:李举全2010年3月23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莱阳执字第588-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远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中君,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振杰,男,1974年3月有14日出生,住莱阳市富水小区53号楼2单元西户221室。保证人:郭强,男,住莱阳市冯格庄东官庄村128号。本院立案执行烟台远威化工有限公司诉刘振杰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振杰不能按照(2007)烟民四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且保证人郭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保证人郭强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高飞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举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