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长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国华与汪亮、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华,汪亮,徐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徐国华,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陆家斗村三河斗自然村265号。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亮,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风铃绿洲风荷苑17幢2-601室。被告:徐进,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大自然花园蔚林苑9-2-202室。委托代理人:尹明峰,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南路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华诉被告汪亮、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亮、徐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华撤回对被告汪亮、徐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国华负担。审 判 长  朱毅媛代理审判员  臧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