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天××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18号申请人深圳市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女。被申请人李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27日做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67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公司申请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676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李某某因年龄大,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后自动离职,因李某某入职时间比较短,公司多次通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某本人因年龄大随时离职故自愿不签合同,李某某申请加班费也过高,实际休息和申诉有误差,请求法院给予撤销。被申请人李某某答辩称,天×公司针对所有员工都没有签合同,李某某多次向天×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均遭拒绝,加班费未依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天×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原仲裁裁决查明属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公司以李某某不签劳动合同及加班费过高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属于对仲裁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且申请人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676号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天××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