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刘××,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37号原告:徐××。被告: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振华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人民陪审员 叶黎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烨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