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刘玉牒、湖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玉牒;湖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牒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湖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49号联合商厦2801室。法定代表人:施宏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玉牒与湖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湘01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自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上诉状,故(2019)湘01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玉牒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丹审判员 张志山审判员 杨孟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