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静与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赵静。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对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速递费60元,共计4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