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平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于2010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甲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2832.50元,由原告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