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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银高与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陈宜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高,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467号原告:张银高,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东白湖镇李家宅村大木桥23号。委托代理人:项薇、黄斌,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赵家镇保安路。法定代表人:顾守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顺庆,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宜德,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住安吉县章村镇高山村茅岭自然村20号。被告:李坚华,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住安吉县递铺镇灵峰村水口自然村45号。委托代理人:赵顺庆,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高与被告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陈宜德、李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银高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张银高负担。审判长蔡友灿审判员方利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