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滨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陈爱玉与谭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玉,谭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商初字第75号原告陈爱玉。被告谭玉萍。原告陈爱玉与被告谭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爱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玉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爱玉诉称:2009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六个月内归还。多次催讨未果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为此,原告提供《借条》原件一张,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谭玉萍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缺席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该证据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期限从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8月20日止。本院认为,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爱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该款原告已支付给浙江法制报社,由被告按上述期限一同径付给原告),共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谭玉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陶 聪人民陪审员  吴建林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琛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