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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半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在上海,且2008年2月26日至今已在上海生活两年,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辩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为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第三条的规定,口头购销合同案件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