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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志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志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96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红,该联社职工。被告:郑志祯(曾用名郑志珍),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郑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志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