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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与张菊利、张仁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张菊利,张仁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镇西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8。法定代表人:邱琼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海华,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职员。被告:张菊利,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上洋村南苑小区37幢2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12181647。被告:张仁德,椒江区葭芷街道上洋村西苑小区214号,公民身份号码:××1196709091611。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与被告张菊利、张仁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