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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海与胡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胡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578号原告黄海,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春新苑26幢2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新育、孙锦德,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剑峰,城区皋埠镇大湖沿村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与被告胡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