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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德弘胶合板厂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德弘胶合板厂,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德清县德弘胶合板厂,住所地德清县莫干山镇大湾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沈俊良,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元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德弘胶合板厂与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德弘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交纳549元,由原告德清县德弘胶合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