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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克如与孙美玲、郑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如,孙美玲,郑巨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30号原告张克如,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玉环县东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15号,现住玉环县玉城街道渔岙居住小区(身份证号332627196409121659)。被告孙美玲,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石井居新城中路(身份证号:332627196706052020)。被告郑巨江,无固定职业,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石井居新城中路(身份证号33262719580118203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如与被告孙美玲、郑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如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克如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孙 宾审 判 员  李 雅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