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碧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俊芳与尤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芳,尤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碧商初字第23号原告:吴俊芳,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北埠村电站路41号。被告:尤碎兰,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河边村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芳与被告尤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芳撤回对被告尤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俊芳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