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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碧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俊芳与尤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芳,尤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碧商初字第23号原告:吴俊芳,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北埠村电站路41号。被告:尤碎兰,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河边村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芳与被告尤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芳撤回对被告尤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俊芳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