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潘又龙与凌多凤、毛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又龙,凌多凤,毛焕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潘又龙。委托代理人:章炯、何高峰。被告:凌多凤。被告:毛焕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又龙诉被告凌多凤、毛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又龙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多凤、毛焕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又龙撤回对被告凌多凤、毛焕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35元,减半收取4,1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