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卓余与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陈宜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卓余,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陈宜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472号原告:吴卓余,住诸暨市东白湖镇泄头村大村55号。委托代理人:项薇、黄斌,)。被告: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家镇保安路。法定代表人:顾守余。委托代理人:赵顺庆。被告:陈宜德,浙江省安吉县人,住安吉县章村镇高山村茅岭自然村20号。被告:李坚华,浙江省安吉县人,住安吉县递铺镇灵峰村水口自然村45号。委托代理人:赵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卓余与被告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陈宜德、李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卓余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卓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卓余负担。审判长蔡友灿审判员方利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